| 標題 | 【轉知】重申「身心調適假」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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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張慈芸 | |
| 日期起迄 | 2026-03-09 08:20~2027-03-16 08:20 更新時間: 2026-03-09 08:29:28 | |
| 訊息內容 |
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強化心理韌性並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2日中市教人字第1150005749號函及114年10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100288號函,重申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與請假天數 公務人員:每年准給3日。 教師:每學年准給3日。 二、請假規範與權益保障 無需證明: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毋須檢附任何證明文件。 申請彈性:身心調適假得以「時」為計算單位,且無需先請畢事假即可申請身心調適假。 不得拒絕:同仁因調適身心需要申請時,學校不得拒絕。 保障考績(核):不得因請身心調適假而給予不利處分或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評列考績時,事、病假合計日數中應扣除身心調適假日數。 三、薪資計算 身心調適假之日數係併入事假計算。 當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者,才須按日扣除薪給。 四、差勤系統配套與支持資源 教育局已於雲端差勤管理系統之「身心調適假」申請畫面,增列相關支持資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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