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重點說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張慈芸
日期起迄 2026-02-06 08:20~2027-02-13 08:20 更新時間: 2026-03-04 08:54:09
訊息內容

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重點事項彙整公告如下: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統一規定
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自113年1月1日起逐年下降之所得替代率規定,不再適用 。

二、條例施行日期
本次修正條文未另訂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日(114年12月26日)起算第3日,即114年12月28日生效

  • 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案件,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 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案件,應依修正後條文辦理 。

三、已審定與未審定退休案件之處理方式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
因配合作業系統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須待系統完成後重新審定,期間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後續將另行通知重新審定(期程推估半年) 。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修正後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審定;惟退休所得計算單仍須配合作業系統調整,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並發放,嗣後再配合辦理 。

四、退休金與撫卹金調整機制
依修正後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檢討調整;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