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嘉義縣政府114年12月26日府教體字第1140354111號函辦理。 |
| 二、 |
依教練裁判相關辦法規定,教練及裁判證照效期為4年,惟為因應運動部成立,各競賽項目教練證有效期限統一調整至114年12月31日,故各競賽項目教練及裁判證皆須辦理換證(展延),始得視為有效證件。 |
| 三、 |
因全國辦理教練證及裁判證換證(展延)人數眾多,教練證及裁判證換發作業不及,造成各校報名115年全中運參賽教練資格之疑義,爰將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
| (二) |
於報名期間內完成換證作業,請直接於系統修正後重新上傳。 |
| (三) |
如未能於線上報名期間內完成換證作業,請提前向各申請換證(展延)之單項協會申請換證(展延)證明,並於115年2月2日10時競賽報名資格審查會議前寄(送)達全中運執委會秘書處(613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6號),俟全中運執委會秘書處彙整後再函報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確認後始得認定為合格教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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