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補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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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張慈芸 |
| 日期起迄 | 2025-12-19 08:10~2026-12-26 08:10 更新時間: 2025-12-19 08:16:33 |
| 訊息內容 |
查現行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簡稱旋轉門條款)第24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除依經濟部79年9月26日商字第216925號函釋認定外,新增「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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