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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個人專戶制辦理一般退休者,其所支領之月退休金,雖具定期給與之形式,實僅係由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分期請領,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支領之月退休金相同,均非屬前開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暨其施行細則第59條所定「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
- 惟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因公命令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計給,所領月退休金具確定給付制之性質(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請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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