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第2條、第9條條文,自115 年1月1日起實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張慈芸
日期起迄 2025-12-04 10:40~2026-12-11 10:40 更新時間: 2025-12-04 10:43:11
訊息內容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新增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如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方式,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