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運動部114年10月21日運競(七)字第1140350514號函辦理。 |
| 二、 |
依114學年度各級學生運動聯賽(以下簡稱學生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參賽教練應持有各該運動種類特定體育團體所核發、且於有效期限內之教練證照,方具參賽資格。該項規定自111學年度起即陸續宣導,並自113學年度起正式實施。 |
| 三、 |
惟因COVID-19疫情影響,前教育部體育署曾公告將教練及裁判證照有效期限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近期因換證及報考新證案件眾多,恐致發證作業進度受限,爰訂定過渡性因應措施如下: |
| (一) |
各校參賽教練倘仍持有效期限內舊式教練證,得以報名參賽。 |
| (二) |
已通過新證考試但尚未取得正式證書者,得洽各特定體育團體開具合格證明文件,並檢附於報名資料中送交學生聯賽承辦單位備查。 |
| 四、 |
上開事項請各校確實配合辦理,以利學生聯賽各階段賽事順利推動。另運動部亦已函請各該特定體育團體協助提供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請逕洽各學生聯賽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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