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代理教師準用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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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張慈芸 |
| 日期起迄 | 2025-10-14 15:50~2027-10-21 15:50 更新時間: 2025-10-14 15:50:33 |
| 訊息內容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案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因本校代理教師準用旨揭辦法第三條規定,於依規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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