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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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林丘薇 |
| 日期起迄 | 2025-08-11 00:00~2030-08-18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11 21:49:22 |
| 訊息內容 |
因應教育部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該辦法已涵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調查、輔導與審議,並且設置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聘(派)兼之,以明定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並就處理程序、委員之人數、任期、組織及運作皆已規範。 據此,依據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停止適用或廢止:……二、法規另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爰停止適用「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詳如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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