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24日臺教學(一)字第1142801320D號書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推動校園生命教育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教職員工,發掘真實事蹟及經驗分享,以激勵教育人員積極推動生命教育,並適時發揮融合教育精神,營造自發、互動、共好、創新與永續的友善校園環境,爰訂定旨揭計畫。 |
三、 |
旨揭報送推薦對象: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且具特色之學校及個人。 |
(一) |
特色學校獎: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
(二) |
績優人員獎:學校教職員工從事校內生命教育工作或教學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
(三) |
特殊貢獻人員獎:推展生命教育工作之各級學校校長及人員,對生命教育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有具體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
(四) |
終身奉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生命教育之推展人員,對生命教育工作影響深遠、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
(五) |
優秀行政人員獎: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 |
四、 |
請有意願參與遴選或推薦之學校或個人,依以下內容辦理: |
(一) |
遴選表(含相關補充資料)以A4格式撰寫30頁為限(校園事件處理情形資料不列入篇幅頁數計算),正本1式4份(其中3份函報教育部,1份本局留存),無需膠裝,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即可。 |
(二) |
「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簽名正本1式2份(1份函報教育部,1份本局留存) |
(三) |
為製作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事蹟簡介事宜(含:手冊、成果輯、事蹟展幅、影片製播等),請提供近半年之數位照片。 |
(四) |
請燒錄完整薦送表件(遴選表及佐證資料)以及照片電子檔光碟1式2份。 |
五、 |
薦送學校請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包含尚在調查、或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另「特色學校」部分,請確實撰寫110年至113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 |
六、 |
上開資料請於114年5月15日(星期四)前免備文逕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調用教師江淑華(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信封封面請註明:「114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初選),俾辦理初審事宜。 |
七、 |
檢附實施計畫與填表說明(含遴選表、校園事件處理情形資料)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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