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政風宣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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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林丘薇 |
| 日期起迄 | 2025-01-15 00:00~2026-03-22 23:50 更新時間: 2025-01-15 08:10:52 |
| 訊息內容 |
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詳如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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