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4-10-25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5 15:28:53
訊息內容

依教育部函釋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曾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職族語老師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之對照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認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