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4-09-11 00:00~2027-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11 09: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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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有關出具證明規定,將原「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以減輕村(里)長開立證明事項負擔,及考量實務上尚無警察機關開立災害證明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