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臺中市政府函
- 行政院函
- 有關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自113年8月22日生效,說明如下: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配偶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與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第2項第4款至第7款(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第2項第4款(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 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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