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248號函及113年5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59345號函辦理。 |
| 二、 |
旨案補助編制內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相關獎勵,有意申請者,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至本局局務調查表(編號:14811、14813)填寫,逾期未填報者視為無需求;補助內容說明如下: |
| (一) |
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 |
| 1、 |
補助條件:各校已通過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認證考試、已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加科登記之國中或專長加註之國小合格教師證之教師,且於113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者。 |
| 2、 |
補助基準:每校以每師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補助2萬元為基準,作為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其經費運用依學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教學人員共同決議後,依主(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含以前年度),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亦不再重複補助。 |
| 1、 |
補助條件:113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排定課表仍有實際授課節數之教師得每週減授課2節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並由學校另覓外聘師資或校內教師(仍應符合合格本土語文授課資格)完成該減授課課程後,核發代課鐘點費或超鐘點費用,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之減課排代鐘點費補助申請。教師倘已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已無學分班課業準備需求、教師排定課表已無須實際授課節數、第二專長學分班休學或退班等無實際修讀學分班之情形,或已由其他計畫減授課鐘點至無實際授課節數情形者不予補助。 |
| 2、 |
補助基準:國民小學每校每師補助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每校每師補助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亦不再重複補助,請各校申辦前務必先行檢視是否曾獲補助,避免重複申請。 |
| (一) |
國小教育階段:國小教育科鄭小姐,分機54333。 |
| (二) |
國中教育階段:國中教育科張小姐,分機54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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