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處理方式一案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4-08-07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07 11:04:21 |
| 訊息內容 |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第69條第2項規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 另查銓敘部113年7月16日部退四字第1135719826號函略 以,各發放機關之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如遇退撫給與領受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請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140332號書函意見辦理。其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其第69條第2項仍有得開立專戶之規定,爰如遇有遭金融機構逕以退撫給與領受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為由,拒絕為其開立金融帳戶或專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個案情形,建議由陳情人將相關金融機構名稱及具體個案資料提供金管會銀行局,以利該局進一步瞭解及協助。
- 茲以退撫條例第66條第1項及第69條第2項定有與前開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同之規定,爰相關發放作業亦請參 考前開金管會113年7月1日書函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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