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法規]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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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林丘薇 |
日期起迄 | 2024-05-22 00:00~2034-05-22 00:00 更新時間: 2024-05-22 15:43:32 |
訊息內容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如有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辦理。
*檢附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2號函附件,公務員兼職處理流程圖1份供參。請依兼任態樣確認是否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或向本室詢問。 詳如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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