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更正113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31725號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4-05-10 00:00~2027-12-31 23:00 更新時間: 2024-05-10 16:03:24
訊息內容

查本案更正本局113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31725號函說明三內容後段部分為:,倘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擬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 款至第11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處置教師,主管機關核准程序應分為兩函方式,其中一函為核復學校所報解聘案件,另函為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當事教師有關管制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