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臺中市政府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4-05-09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9 16:35:16
訊息內容

查旨案前經本府113年4月29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07938號計達(如附件),以性工法第13條規定於教育人員受僱者亦有適用,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爰教育人員如遇有行為人行為時雖非服務機關(構)首長,被害人提起申訴時,行為人已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首長,經行為人現職機關(構)、學校之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考量前開因素,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由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之申訴,並由行為人行為時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共同參與調查提供行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