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4-05-01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10 15:44:16
訊息內容

一、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見解將原由學校決議後報主管機關核准之單一處分,拆分為「解聘」與「管制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中「解聘」仍由學校為之,而「管制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則由主管機關最終決定並作成處分。是以,倘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擬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處置教師,主管機關核准程序應分為兩函方式,其中一函為核復學校所報解聘案件,另函為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當事教師有關管制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如附件範本)。

 

二、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而由學校逕予解聘,該管制係依法發生效果不待核准,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