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4點、第5點,業經教育部以113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253A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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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日期起迄 | 2024-02-26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26 11:43:09 |
訊息內容 |
旨揭要點第4點與第5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點修正初審縣市對象、複審評審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及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5點增列獎勵及表揚辦理方式: (一)獲教育奉獻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教育奉獻獎獎座、獎牌及獎狀。 (二)獲教育奉獻獎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教育奉獻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