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4點、第5點,業經教育部以113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253A號令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4-02-26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26 11:43:09
訊息內容

旨揭要點第4點與第5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點修正初審縣市對象、複審評審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及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5點增列獎勵及表揚辦理方式:

  (一)獲教育奉獻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教育奉獻獎獎座、獎牌及獎狀。

  (二)獲教育奉獻獎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教育奉獻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