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每校補助辦理1項運動性社團或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辦理適應體育性社團(皆含晨光時間、課後、假日及寒暑假)。 |
(二) |
各校應鼓勵中低收入戶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原住民、家庭突遭變故經濟困難者或經導師認定有補助需求者之弱勢學生優先參加。 |
(三) |
預計補助校數:110校(以補助辦理運動性社團或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辦理適應體育社團為原則;若有運動團隊補助需求,請參考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適應體育社團以10校為限)。 |
(四) |
授課時數:運動性社團/適應體育社團每週至少實施1次課程,每次課程至少1節,每節為50分鐘為原則。 |
(五) |
審查標準:審查申請學校前一年度執行成果,若未達預計補助校數,則優先補助新設立之運動性社團。 |
(六) |
獲補助學校請於11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檢送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至局(信封外註明:113年度國民中小學課後運動社團補助計畫,體健科 林昕黎收),未依時限繳交學校,將不核予補助下年度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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