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人事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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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林丘薇 |
日期起迄 | 2024-01-22 00:00~2029-01-2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05 09:21:21 |
訊息內容 |
修正重點: 公保法第10條:原「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配合修正第7項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用語。 公保法第36條: *刪除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生育給付須繳付保險費滿一定日數的規定,並新增請領條件。修正後的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如下: 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公保被保險人如果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例如: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的生育補助(例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的生育補助)條件時,跟公保生育給付只能擇一請領,避免同一生育事實重複請領。 詳如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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