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本會113年度原住民專門人才或團隊培力實施計畫辦理。 |
1、 |
培力優秀原住民族體育人才,振興原住民族體育運動,蓄積原住民族之動力,推動原住民族體育運動文化傳承。 |
2、 |
培力優秀原住民族樂舞及文化展演人才,以永續傳承原住民族樂舞文化,並提升展演水準及促進一般民眾對原住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
(三) |
實施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
1、 |
體育類:補助參加競賽或集訓必要之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營養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練費、器材費、保險費、場地租用費、諮詢人員費、運動防護員費等。 |
2、 |
樂舞或文化展演類:補助受邀演出或參加競賽必要之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練費、器材費、保險費等。 |
3、 |
國外展演、競賽或交流類:補助機票、船舶或大眾陸運等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膳食費、辦公費(如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及雜費等。 |
(五) |
補助金額: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每一申請單位或個人以補助一次為限,計畫總補助經費為80萬元整。 |
1、 |
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含經費編列明細表詳實性、自籌款比例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
1、 |
就申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原住民體育、樂舞及文化展演的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
2、 |
分數達75分(含)以上得優先核定﹔另因本計畫為競爭型計畫,申請案件之准駁及核予經費額度,依審查結果為主。 |
(八) |
申請單位應於113年1月31日(三)前提具計畫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準)。 |
三、 |
旨揭計畫電子檔置於本會官網公告訊息最新消息處,請自行下載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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