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略以,為落實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