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3-10-30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10-30 13:41:55
訊息內容

 

  • 依銓敘部函略以,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 另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心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主題標籤等功能,或因消費而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務,均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又如單純轉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資訊、取得優惠券及轉讓折扣碼等行為,則尚難謂違反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