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3-10-18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10-18 13:28:29
訊息內容
  • 臺中市政府函
  • 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修正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pdf
  • 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pdf
  • 旨揭訓練計畫修正名稱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相關重點摘述如下:
    1. 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落實尊重並維護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之權益,爰擴大性別平等訓練實施範圍。(修正規定第一點) 
    2. 實施機關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擴大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等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修正規定第二點) 
    3. 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各機關自僱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專任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修正規定第三點) 
    4. 引導各機關以多元形式辦理訓練。(修正規定第五點)
    5. 各學習資源整合於本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並修正性別平等基礎與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之課程分類及課程內容。(修正規定第六點)  
    6. 政務人員每年至少應受二小時訓練時數,並得以課程訓練或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並增訂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包含二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修正規定第七點) 
    7. 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辦理訓練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構)辦理訓練。(修正規定第八點) 
    8. 增列各機關開辦相關課程宜邀請之人員。(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