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3-09-19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9-19 08:18:17
訊息內容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二、案內規定為公務人員部分,擬會辦各處室,爾後如有上述經各該管主管斟酌得核予補休情形,除公文已有明確得核予補休時數外(如參加國慶升旗典禮得補休4小時),請於會辦本室時,於簽呈內加註指派之起訖時間及擬補休時數,據以審核及辦理後續補休登錄等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