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發布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日期起迄 |
2023-08-2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8-23 15:21:05 |
訊息內容 |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2年7日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 規範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追溯加保之實務作業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定義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應負擔超額年金給付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保險年資超過年資採計上限時,應優先採計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費率繳付保險費之年資。(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 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