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項規定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3-08-2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8-23 13:26:17
訊息內容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
  • 教育部函
  •  查本府教育局函示有關旨揭COVID-19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項規定一案,說明如下:
    1. 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2.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3. 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112年8月1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