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之認定時點及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一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6-01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6-01 15:47:01 |
| 訊息內容 |
依銓敘部令略以,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為基準,計其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