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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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5-19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5-19 14:13:16 |
| 訊息內容 |
一、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茲因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爰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二、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