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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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5-12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5-12 14:25:25 |
| 訊息內容 |
一、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爰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二、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前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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