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民國(以下同)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5-09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5-09 14:37:48 |
| 訊息內容 |
- 案內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修正全文,並自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其中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以及主管機關 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小組成員之性別比例限制等條文, 係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繳還獎狀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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