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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39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3-29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9 16:54:27 |
| 訊息內容 |
- 旨揭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部分為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8條、第16條、第21 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2年7月1日。
- 有關公保法第6條之1,依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將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其追溯加保相關事宜,提升於本條明定之。其餘修正部分,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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