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下稱本市各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以及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均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一案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3-22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2 14:09:34 |
| 訊息內容 |
-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下稱本市各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等規定,摘述如下:
- 為兼顧公教一致性原則,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範,各項補休假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
- 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即在本市各校間遷調或自外縣市公立學校調入本市各校者,其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攜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
- 各項補休假期限及續行補休規定,均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至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 本市各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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