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日期起迄 2023-03-09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09 16:34:40
訊息內容

 

  • 依據銓敘部函略以,旨揭辦法於110年4月16日修正時,除調增慰問金發給額度外,針對該辦法修正施行前發生且得申請慰問金而於該辦法修正施行後始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於第4條第5項增訂可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俾該等案件可適用修正後之發給額度發給慰問金,以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之權益。
  • 案內增訂之第4條第5項規定係針對調增「發給額度」而為規範,不及於「要件放寬」,各項案件仍須符合修正前可發給慰問金之規定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