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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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3-0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03 16:24:40 |
| 訊息內容 |
依據教育部函釋略以,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 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第3點第1項及第15點第2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 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