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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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2-2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23 10:55:04 |
| 訊息內容 |
旨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