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點、第11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309A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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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2-17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17 11:12:53 |
| 訊息內容 |
旨揭要點新增第10點「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聘任之公立幼兒園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準用本規定。」,原條文第10點規定移至第11點,並自112年2月13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