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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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3-02-1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13 15:38:59 |
| 訊息內容 |
一 、依行政院函略以,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規定,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至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後續擬配合本府及教育局規定,確認112年1月1日以後補休案件之期限,以維護同仁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