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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有關留職停薪期間兼職及公保相關規定解釋一案。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 日期起迄 |
2022-12-19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2-12-29 09:28:43 |
| 訊息內容 |
- 依據銓敘部函略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辦理。
-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 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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