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核釋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不含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