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委員迴避相關事項疑義案 |
|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4-03-06 00:00~2024-03-1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3-06 16:17:30 |
| 訊息內容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委員迴避相關事項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14599號函辦理。 |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第2項)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
| 三、 |
次查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 四、 |
據上,教評會設置辦法迴避制度係為確保該委員會作成決定保有高度公正性且無偏頗之虞。有關校事會議委員、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委員及接受調查訪談關係人(證人)等身分人員應否迴避一節,事涉個案認定,請各校依迴避制度精神及教評會設置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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