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要)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詳說明),符合資格教師請於3個月內提出人事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通知本室)。
訊息分類 行政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1 15:50~2028-12-31 15:50 更新時間: 2025-10-01 15:58:25
訊息內容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配合如下: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114年12月23日以前(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符合資格教師於3個月內提出人事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通知本室),以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