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重要)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詳說明),符合資格教師請於3個月內提出人事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通知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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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行政公告 |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 日期起迄 | 2025-10-01 15:50~2028-12-31 15:50 更新時間: 2025-10-01 15:58:25 | ||||
| 訊息內容 |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配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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