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本府教育局再次重申偏遠地區學校核發久任獎金相關規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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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校內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04 09:30~2026-12-11 09:30 |
| 訊息內容 |
一、依本府教育局114年12月02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113657號辦理。 二、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9502號函及114年8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005號函辦理。 (二)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留在偏鄉學校服務的意願,對於久任且表現優良者,在法定薪給外,增給獎勵久任其職之獎金,爰未免逾越法律授權,久任獎金之發給方式係自「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106年12月8日)起算。 (三)次查「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下稱問答集)Q10及Q11略以,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含候用校長、支援輔導團)商借到教育局等機關期間,因未實際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不予採計為實際服務年資;倘商借或留職停薪致年資中斷,之後歸建或復職於「同間偏遠地區學校」,得併計前後年資;另如商借到教育局等機關屬非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可依實際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年資,擇定按比例支給久任獎金,惟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四)綜上,再次重申並請符合核發偏遠地區久任獎金之學校確實依上開相關規定(含問答集)辦理。 三、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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