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 提敘薪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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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校內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1-28 16:40~2026-12-05 16:40 更新時間: 2025-11-28 16:48:25 |
| 訊息內容 |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11月20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352437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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