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訊息分類 校內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1-10 16:30~2026-11-17 16:30
訊息內容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人力字第1140333158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