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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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校內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2 16:50~2026-12-31 16:50 更新時間: 2025-10-09 09:49:14 |
| 訊息內容 |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296230號函辦理。 二、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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