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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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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6-13 00:00~2035-06-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1-05 10:28:23 |
| 訊息內容 |
- 一、依本府教育局114年6月11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052403號函辦理。
- 二、旨述解釋令係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結業生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三、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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